企業境外投資已是十分常見,若企業想在境外上市避免不了搭建紅籌架構或者VIE架構,期間就會涉及到37號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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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號文全稱《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由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發布,主要作用在于解決境外融資和返程投資合規性的問題。
什么時候需要37號文登記
企業在境外上市搭建紅籌或者VIE架構的時候,境內自然人在設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設立WFOE之前,應向外管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如果這個時候不辦理37號文登記,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和權益變現所得就難以調回境內進行使用,而且會造成WFOE與境外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利潤、出資等)均不合法,從而可能會對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礙。
哪些人需要37號文登記
根據37號文的規定,以下人士通過特殊目的公司進行境外投融資并返程投資時,需要辦理37號文登記。
1、具有中國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永久居民身份和其他國籍者)的境內個人,主要包括3類人士:
(1) 中國企業創始人
(2) 中國企業的其他中國籍自然人股東
(3) 中國企業上市前的ESOP激勵已行權員工
2、特定境外個人、具有雙重身份的境內個人,以境內資產或權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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