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利得稅是香港的一種直接稅項。香港法律規定凡在香港從事貿易、專業或商業活動的任何公司、商號與團體都必須繳納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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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稅稅率
香港利得稅實行兩級制的原則,對于公司200萬元以內的利潤按8.25%的稅率征收,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按16.5%的稅率征收。
香港利得稅征收實行來源地原則,只對來自于香港有公司利潤進行征稅,如果是來源于香港以外地區的利潤,公司在報稅的時候可以向稅務局申請離岸豁免。
滿足離岸豁免條件
1、于香港以外的地方進行銷售活動「包括取得、洽談、簽訂合同或訂單」;
2、于香港以外的地方進行采購活動「包括取得、洽談、簽訂合同或訂單」;
3、供貨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公司或香港籍人士;
4、不在香港接收/發出及處理客戶或供貨商訂單,或經香港以外管理人員批準或發出明確指令后,才在港接收/發出及處理訂單;
5、外管理人員批準或發出明確指令后,才在港接收/發出及處理訂單;
6、不在香港審批及確認訂單;
7、不在香港定價、決策或確定供貨商;
8、不在香港進行市場推廣、宣傳或銷售「不管是直接還是委任代理人進行」;
9、不在香港進行質量監控;
10、不在香港設立倉庫及儲存貨物;
11、不在香港設立辦事處;
12、不在香港雇用員工;
13、經香港以外管理人員批準或發出明確指令后,才收付貨款;
14、企業備有充分及完整的文件以證明符合以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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