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雙重稅收協定是指國家間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納稅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礎上重復征稅,根據平等互惠原則而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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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雙重稅收協定一般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適用于哪些人,一是限于哪些稅種。
1.在人的范圍方面
在人的范圍方面,通常只限于締約國一方的居民或同時為締約國雙方的居民。在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適用于其他人。
所謂居民,是指按所在國法律,基于居住期、居所、總機構或管理機構所在地等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在稅收上視同法人的團體,而不問其國籍。
由于不同的國家對居民與非居民的區別不盡相同,有的按居住期劃分,有的按居所結合居住期劃分,還有的按逗留者有無長期居住的意思,即按住所劃分,從而可能出現納稅人既是締約國一方的居民,同時又是另一方居民的情況,這就產生了在哪一方匯總納稅和已納稅額在哪一方抵免的問題。所以,判斷納稅人應歸屬哪一方的原則和順序,一般是首先以永久性住所所在國為準。
如果在雙方都有永久性住所,即以其經濟上重要利益中心在哪一方為準。如果仍然無法解決,即以其習慣性住所所在國為準。若還不能解決,則歸屬其國籍國。如果是雙重國籍或不具有任何一方的國籍,最后由締約國雙方的主管當局通過協商解決。對于公司、企業等非個人納稅人同時為雙方國家居民的,則主要以其總機構或實際管理機構的所在國為準。
2.在稅種方面
在稅種方面,一般都限于以所得為征稅對象的稅種,不涉及以交易或財產等為征稅對象的稅種。通常在概括規定按征稅對象明確稅種范圍的同時,還具體列舉適用于哪些現行的稅種:
(1)明確以對所得的征稅為協定的范圍。
(2)雙方分別列出協定所適用的現行稅種。
(3)明確適用于協定簽訂以后,增加或代替現行稅種的稅收。
另外,還有兩個需要商定的問題:
一個是否包括地方政府征收的所得稅?
一般認為地方所得稅屬于對所得的征稅,應當列入協定的稅種范圍。
另一個是稅收無差別待遇是否包括除了對所得征稅以外的其他稅種?
一般是作為一項特別規定,允許稅收無差別待遇所適用的稅種,包括所得稅和其他各種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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