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近日,開曼群島國際稅收合作部(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DITC”)針對CRS、FATCA和經濟實質(Economic Substance,“ES”)的申報發布了最新公告。
公告中,DITC明確了2019&2020年度開曼公司/開曼基金的CRS、FATCA和經濟實質(ES)的申報要求、截止日期及注意事項。
接下來,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具體情況。
7月31日,是重要時間節點
針對CRS&FATCA的申報
在公告中,DITC表示目前無任何延遲CRS和FATCA報告截止日期的打算,因此,請開曼公司及相關金融機構盡快為申報做準備,以確保可以在「7月31日」的截止日期前順利遞交。
對負有報告義務的金融機構,需要填報CRS存檔聲明和CRS合規表,其中包括信托受托人記錄。否則,構成違規。
與個人相關的稅務識別號(TIN),需包含賬號持有人和控制人的出生日期,并存檔于金融機構。對于新賬戶,除非擬報告司法管轄區未發出稅務識別號或不提供稅務識別號,則相關出生日期信息可自行認證。
開曼公司/開曼群島FATCA和CRS申報截止日期(2019&2020):
針對經濟實質(ES)申報
2020年11月12日,DITC在其官網上就須提交2019年經濟實質申報表的實體提供的資料,發布了示例表格,從該等申報表示例中可見,經濟實質申報現已明確分為兩個部分:
提交經濟實質通知書(ESN)
經濟實質通知書(ES Notification)可識別實體是否為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并為提交周年申報表的先決條件。提交周年申報表有助于實體確保良好的信譽。
提交經濟實質申報表(ESR)
透過經濟實質申報(ES Return)的機制,已提交經濟實質通知書并確認其正在從事相關活動的實體可向DITC提供所需的信息和適用的輔助性證明,以便DITC評估實體是否已滿足經濟實質測試的要求。
關于提交經濟實質申報表(ES Return)的截止日期總結如下:
如未按法規滿足經濟實質申報(ES Return),有何后果?
根據開曼經濟實質相關法規要求指出,滿足經濟實質測試的“相關實體”并從事相關業務的實體,如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整理并向DITC 提交所需的經濟實質申報表(ES Return),DITC可對其處以6,100美金的罰款,并在不遵守規定的情況下,每遲交一天額外增加610美元的罰款。
對于上述提及的“相關實體”及“相關活動”,DITC此前開曼當局此前發布的相關法規中,有明確的定義及范圍,具體如下:
相關實體(Relevant Entity)
根據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的定義,“相關實體”(RelevantEntity)是指:
所有根據在開曼群島適用法律注冊成立或登記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合伙企業、及根據《公司法》在開曼群島注冊為外國公司的非開曼群島公司。
相關活動(RelevantActivity)
根據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相關規定,為了滿足經濟實質測試(ES Test)的要求,“相關主體”(Relevant Entity)必須在開曼群島從事與“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y)有關的“核心活動”(CIGA)。
相關活動包括九個類別:控股公司業務、總部業務、基金管理業務、融資和租賃業務、知識產權業務、船運業務、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銀行業務、保險業務。其中各項對應核心創收活動請與卓信企業專業顧問聯系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