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名稱相同,易引起香港稅務局的關注,認為兩者關聯,是否有轉移利潤、偷稅漏稅的嫌疑,會對賬目審核更加嚴格,這對稅務籌劃及資金安排不利。
以下情形,我司建議香港公司取名需有別于國內公司
a、國內公司與香港同名公司有資金往來時;
b、香港公司股東、董事與國內公司法人相同時,香港稅務局會認為兩個公司有關聯。
因此,對于利用香港公司的離岸賬戶收匯款時,其香港公司名稱不要與國內公司名稱關聯,也不建議兩者名稱很相似(容易引起香港稅務局產生認為兩者相關的名稱)。
綜上所述,投資者在注冊香港公司時,只要所取公司名稱在香港政府沒有登記,查詢結果顯示沒人注冊,其都是可以注冊的。只要該名稱在香港沒重名的公司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