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與NRA外幣賬戶之間的外匯收支,按照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境內銀行通過審核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確保外匯收支的合規性。
2.NRA外幣賬戶從境內外收匯、相互之間劃轉、與離岸賬戶之間劃轉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內銀行可以根據客戶指令等直接辦理,但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除外。
3.未經注冊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準,不得從NRA外幣賬戶存取外幣現鈔,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將該外匯賬戶內資金結匯。
4.NRA外幣賬戶資金余額,除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外,應當納入境內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管理。
5.以NRA外幣賬戶資金作為境內機構從境內銀行獲得貸款的質押物的,按照外保內貸相關規定辦理。
NRA外幣賬戶使用小結:
結算:與居民按跨境收支管理,與非居民自由收支;
結售匯:賬戶資金不得結匯;
現鈔:不得存取現鈔;
額度管控:余額占用銀行短期外債指標;
融資:沒有明文規定,注意與“離岸業務”區分;賬戶資金可為境內機構提供融資擔保,按外保內貸處理。